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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夥同會計騙取貸款1460萬元 均出自青島工行同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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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夥同會計騙取貸款1460萬元 均出自青島工行同一支行

稿源時間:201台中電梯公司8-04-10 16:28:57 文章來源: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摘要】被告人齊某某夥同公司代理記賬會計薑某某通過偽造購銷合同、編制虛假財務報表以及頂替簽名等手段先後騙取銀行貸款共計1460萬元,而貸款均出自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南第三支行(下稱青島工行)。

被告人齊某某夥同公司代理記賬會計薑某某通過偽造購銷合同、編制虛假財務報表以及頂替簽名等手段先後騙取銀行貸款共計1460萬元,而貸款均出自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南第三支行(下稱青島工行)。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2016)魯0203刑初483號刑事判決顯示,2009年12月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齊某某為取得銀行貸款,分別以四傢公司為貸款主體,以青島青房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擔保,虛構交易、偽造貸款所需申請資料,並授意、指使其公司代理記賬會計被告人薑某某偽造、變造部分虛假材料,騙取銀行信任,先後自青島工行取得貸款1460萬元,貸款資金大部分用於借貸、償還借款等,未用於銀行約定貸款用途。

其中,2009年12月,被告人齊某某虛構青島希思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希思公司)從青島康正服裝輔料有限公司購買原料的事實,指使被告人薑某某偽造、變造供貨合同、繳稅憑證、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與青島工行簽訂一年期借款合同、騙取青島工行貸款人民幣260萬元。

2011年1月,被告人齊某某虛構劉某麗系青島宏事達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宏事達公司)股東的事實,偽造宏事達公司驗資報告、公司章程等資料,並授意、指使被告人薑某某變造宏事達公司的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等資料,從而讓劉某麗以宏事達公司股東名義向青島工行申請個人經營貸款,與銀行簽訂一年期借款合同,騙取青島工行貸款人民幣300萬元。

2011年1月,被告人齊某某以青島大成錦繡服飾有限公司股東名義向青島工行申請個人經營貸款,並授意、指使被告人薑某某偽造供貨合同、繳稅憑證、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與銀行簽訂一年期借款合同,騙取青島工行貸款人民幣200萬元。

2011年2月,被告人齊某某虛構希思公司從青島康正服裝輔料有限公司購買原材料的事實,並授意、指使被告人薑某某偽造購銷合同、繳稅憑證等資料,以劉某山為希思公司股東的名義向銀行簽訂一年期借款合同,騙取青島工行貸款人民幣200萬元。

2011年5月,被告人齊某某以范某倩為天和緣染整公司法人名義向青島工行申請個人經營貸款,並偽造、變造天和緣公司購銷合同、利潤分配表等資料,與銀行簽訂一年期借款合同,騙取青島工行貸款人民幣500萬元。

最終,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齊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期一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判處被告人薑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有銀行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 通常情況下,貸款銀行應當嚴格審核貸款人提交的貸款資料,並進行現場核查。同時,對於貸款用途以及放款後的資金流向要進行監控。而本案中,被告人何以通過造假手段突破審查,且通過多份偽造合同於同一銀行多次成功騙取貸款並挪作它用,電梯維修費用值得當事銀行深思。

值得關註的是,上述不審慎行為在青島工行系統並非個例。此前,青島銀監局出具的青銀監罰決字〔2017〕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南第二支行曾因個人貸款被挪用案被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魯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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